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該怎麼辦?

職業災害(Occupational Accident)泛指勞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導致之身體傷害、疾病或死亡。

職業災害的認定通常需要滿足兩個主要要件:業務遂行性和業務起因性。 業務遂行性是指災害發生時,勞工正在執行職務或與工作相關的行為,例如在公司內部受傷、或因執行工作而遭遇意外事故。 業務起因性則是指災害的發生與勞工的工作之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災害並非純粹的個人因素,而是與工作環境或工作內容相關。

不同法律規範下的職業災害

一般我們所聽到的【職業災害】,實際上是規定在不同法律中的概念

相關法律包含:

  1. 勞動基準法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3. 職業安全衛生法
  4. 民法

上開各部法律中,【職業災害】都有不同的涵義。

職業災害給付的適用對象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登記有案單位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適用範圍可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舉例如下:

  1. 領有執業證照:如律師、會計師。
  2. 依法已辦理登記單位:如公司、行號、工廠、事業單位、農林漁牧場、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3. 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
  4. 取得聘僱許可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之家庭。

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辦(單位申辦)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供投保單位填發予災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診療,以利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

二、給付標準:
可免繳健保規定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補助。

申辦流程:

  1. 至勞保局或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空白書表,填寫後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2. 攜帶上述醫療書單、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3. 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

應備物品:

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作業天數:

被保險人如未及時使用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本書單至該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可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備註: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於退保後1年內(保險效力終止前)因該職業傷病需診療者,仍得使用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常見問題

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雇主、醫療機構、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皆得通報職業傷病,將發生傷病個案姓名、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資料,登錄於本部公告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本部接獲通報後,將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透過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適時轉介醫療機構,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

勞動部補助各地方政府配置職業災害專業服務人員,可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個別化服務,提供權益諮詢、經濟補助、心理支持、復工協助及轉介就業服務等協助事項。

各地方政府聯絡方式: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77/133524/post

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

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可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

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順利重返職場,得向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協助擬定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本文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作業要點、職災給付申請系統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通報系統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