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老闆不能直接叫員工「明天不用來」?
代價:「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敗訴恐賠償百萬薪資
當員工心生不滿跑去勞工局申訴,甚至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旦法官判定公司拿不出「員工不適任的具體證據」與「輔導紀錄」,就會判定解僱違法且無效。
這代表什麼?這代表該名員工不僅可以大搖大擺地回到公司繼續上班,公司還要補發這段訴訟期間(通常長達 1 到 2 年)的所有薪水給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5 號判決)
千萬別以為這是危言聳聽!以近期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5 號判決)為例 ,某社會福利基金會就是因為誤以為『試用期』可以隨便叫人走,在沒有提出客觀考核標準與具體事證的情況下,便直接片面解僱一名復康巴士司機 ,不僅被法院判決解僱無效 ,還要補發長達 10 個月 、總計高達 346,980 元的薪資給該名『不用上班』的員工 (若加上每月須提撥的勞退金,總額更逼近 37 萬元 )。
擺脫雷包員工!資深顧問的 4步合法資遣 SOP

步驟一:明確的書面警告與懲處紀錄
老闆常抱怨:「我唸過他很多次了!」但在法庭上,沒有白紙黑字真的很難證明我們有做。
當員工出現違反工作規則或工作表現有具體瑕疵時,公司用正式的書面文件將「犯錯的事實」記錄下來,並要求員工簽名確認。
步驟二:啟動 PIP 績效改善計畫

1.啟動:主管跟員工提出PIP績效改善計畫
(拒絕模糊不清!必須正式告知員工其績效未達標準,並啟動輔導機制)
必備自保文件:
過去績效未達標的客觀佐證(如考核表、數據報表、客戶客訴信)、PIP 啟動會議 Email 通知單,以及啟動面談紀錄表(需記錄面談時間、地點、告知即將進入 PIP 的對話摘要,並請員工簽名)。
2.對焦:主管與員工溝通「目標」與「落差」
(雙方必須對期待與現況有共識的書面證據,避免未來產生認知落差)
必備自保文件: 員工績效改善計畫書(PIP 協議文件)
內容必須白紙黑字列出:目前落差的具體事實、預期達成的客觀目標(SMART 原則)、公司將提供的輔導資源、改善期限(約三個月),以及未達標的後續處置(如調職或資遣)。此文件務必由主管、員工及 HR 三方共同簽名押日期。
3.執行:展開「PIP績效改善計畫 」流程(約三個月)
這階段的紀錄用以證明公司「確實有提供輔導」,而非惡意逼退。輔導期內主管絕不能不聞不問。
必備自保文件: 定期(每週 / 雙週)面談追蹤紀錄表
每次 review 都要記錄達成狀況與指導意見,且每次都要員工簽名、輔導與培訓軌跡證明(如教育訓練簽到表、員工這三個月內的實際工作產出與相關考核報告。
4.結案:輔導成果確認
期滿進行最終客觀考核。若依然未達標,這份帶有員工簽名、記錄著完整輔導過程的結案報告,就是未來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
必備自保文件: 最終績效評估表,以及結案面談紀錄與處置同意書。若未通過 PIP,必須讓員工簽署後續處置通知,如合法的「職務調動同意書」,或若須終止勞動契約的「資遣通知書」,並記錄員工對結果的反饋。
步驟三:提供適當的職務調動
走到這一步,還要證明公司內部沒其他適合職位,或員工拒絕調動。
實務上需詢問員工轉調意願(需符合調動五原則),若公司確實無處可調,或員工拒絕接受,雇主才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予以解僱。
請神容易送神難!《勞動事件法》讓「衝動解僱」變成企業噩夢
過去,很多企業主抱持著「大不了給你資遣費,不爽我們去法院告」的心態。但在109年《勞動事件法》全面施行後,勞工告老闆的門檻被大幅降低,訴訟變得極度容易。
更可怕的是法規中的「定暫時狀態處分」這代表在漫長的官司打完之前,法官可以強制命令企業「繼續僱用該名勞工並照發薪水」! 想像一下,一個已經跟你撕破臉的員工,每天大搖大擺地坐在辦公室裡領薪水,這對公司內部的管理與士氣會是多大的毀滅性打擊?
這就是為什麼法庭上如此看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在沒有完整走完調動、績效面談、績效改善計畫等程序前,千萬別輕易對員工說出「明天不用來了」。擺脫不適任員工是一場考驗耐心的心理戰,唯有捨棄霸氣開除的衝動,採取合法處理方式,才能真正把企業風險降到最低。
💡 給老闆的實戰建議:
千萬別讓公司大失血!在開除不適任員工前,務必保留好所有客觀的績效落差證明,以及落實合法的 PIP 績效改善計畫與書面紀錄,確保資遣程序沒有瑕疵,避免造成公司面臨賠償與勞檢大失血,如何正確執行資遣流程,歡迎洽詢 0903057963 白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