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雇主必看的職災團保理賠盲點圖解

公司有買團保,為什麼員工職災還要我賠? 雇主必看的3大盲點

這是我在勞資顧問實務中,最常聽到中小企業老闆的疑問。

許多老闆把員工團體保險視為職災風險的萬靈丹,以為買了團保就萬無一失,

但實際走過幾次職災爭議後才發現「團保的理賠金,不一定能完全抵充雇主的法律責任」

這篇文章我會用中小企業老闆聽得懂的白話,拆解團保抵充職災責任的 5 大常見盲點,以及一套讓你「真的買對保險、不再多花冤枉錢」的三層保障設計,看完這篇,你會清楚知道自己的公司還缺了什麼。

一、先搞懂:雇主對職災有「3 種法律責任」

責任類型法源依據是否需要雇主有過失?請求項目
補償責任勞基法59條不需要必要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
賠償責任民法184、193、195條
職保法
需要必要醫療費用、勞動力損失、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刑事責任刑法276條、284條需要過失傷害 / 致死的刑罰

重點來了: 即使你完全沒有過失,只要員工在執行職務中受傷,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就跑不掉

而如果你被認定「有過失」(例如沒做職安教育訓練、設備老舊未維修、未盡監督管理之責),還要再加上損害賠償,這部分金額通常更大。團保能不能抵掉這兩種責任? 答案就不是「能」或「不能」這麼簡單。

二、團保到底能不能抵充? 法院的答案可能讓你嚇一跳

【主張可以抵充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06 號民事判決)

「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

💡 顧問白話解析: 這派見解對企業主最有利。法官認為,只要滿足兩個前提:

基於分散雇主風險與保障勞工的雙贏考量,法院認可雇主可以拿這筆商業保險(如團保)的理賠金,來「抵充」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責任。

企業可以衍伸思考:
1.要如何主張是增加企業的賠償資力?而不是員工福利?
2.就算保費由雇主全額支付,但被保險人若是勞工又該如何主張?

【主張不可以抵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遇到採取此見解的法官,企業主往往會面臨最沉痛的財務打擊。在這個真實案例中,雇主明明全額負擔保費,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保險,員工因職災也順利領取了高達 138 萬元 的理賠金。雇主原以為這 138 萬能順理成章從自己應付的損害賠償中全額扣除,結果卻被法院嚴正駁回!

法院打臉資方的核心依據,來自(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42 號判例)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

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

💡 顧問白話解析:這份團保被法院認定為提供給員工的「福利保障」不是拿來「幫雇主省錢、減輕賠償責任」。

企業可以衍伸思考:
1.為什麼員工能夠自己申請理賠?
2.目前所規劃的團保是否可以在發生訴訟前順利和解? 受益人順位又是如何安排?

三、常見問題FAQ

下一步你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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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白睿騰顧問

具備企管碩士背景與中華勞資發展協會成員資格,現任台塑集團麥寮六輕聯合工會勞動法顧問。專注於中小企業勞資制度建構與企業風險轉嫁規劃,深刻理解企業經營與勞資關係的痛點。

透過結合「勞動法令」與「商業保險實務」的雙重專業,致力於協助 100 人以下中小企業老闆建立「制度 + 保險」的雙層防火牆,精準轉嫁雇主法定賠償責任,不再花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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