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年繳了好幾萬的團保保費,員工真的出事時,為什麼還要我自己掏錢賠?
這是我在勞資顧問實務中,最常聽到中小企業老闆的疑問。
許多老闆把員工團體保險視為職災風險的萬靈丹,以為買了團保就萬無一失,
但實際走過幾次職災爭議後才發現「團保的理賠金,不一定能完全抵充雇主的法律責任」。
這篇文章我會用中小企業老闆聽得懂的白話,拆解團保抵充職災責任的 5 大常見盲點,以及一套讓你「真的買對保險、不再多花冤枉錢」的三層保障設計,看完這篇,你會清楚知道自己的公司還缺了什麼。
一、先搞懂:雇主對職災有「3 種法律責任」
很多老闆把「職災」當成單一概念,但法律上雇主對於員工職災其實有「3種獨立的責任」搞清楚你才會明白為什麼團保不一定夠賠。
| 責任類型 | 法源依據 | 是否需要雇主有過失? | 請求項目 |
|---|---|---|---|
| 補償責任 | 勞基法59條 | 不需要 | 必要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 |
| 賠償責任 | 民法184、193、195條 職保法 | 需要 | 必要醫療費用、勞動力損失、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
| 刑事責任 | 刑法276條、284條 | 需要 | 過失傷害 / 致死的刑罰 |
重點來了: 即使你完全沒有過失,只要員工在執行職務中受傷,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就跑不掉。
而如果你被認定「有過失」(例如沒做職安教育訓練、設備老舊未維修、未盡監督管理之責),還要再加上損害賠償,這部分金額通常更大。團保能不能抵掉這兩種責任? 答案就不是「能」或「不能」這麼簡單。
二、團保到底能不能抵充? 法院的答案可能讓你嚇一跳
這個問題在勞資實務上爭議極大。許多老闆以為上了法庭,法官理所當然會把團保理賠金扣掉,但殘酷的現實是:法院見解目前兩派並存,判決結果可能讓你大失所望。
【主張可以抵充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06 號民事判決)
「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
💡 顧問白話解析: 這派見解對企業主最有利。法官認為,只要滿足兩個前提:
1. 保費由雇主支付
2.投保目的是為了「確保雇主自己的賠償資力 與 保障勞工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
基於分散雇主風險與保障勞工的雙贏考量,法院認可雇主可以拿這筆商業保險(如團保)的理賠金,來「抵充」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責任。
企業可以衍伸思考:
1.要如何主張是增加企業的賠償資力?而不是員工福利?
2.就算保費由雇主全額支付,但被保險人若是勞工又該如何主張?
【主張不可以抵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遇到採取此見解的法官,企業主往往會面臨最沉痛的財務打擊。在這個真實案例中,雇主明明全額負擔保費,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保險,員工因職災也順利領取了高達 138 萬元 的理賠金。雇主原以為這 138 萬能順理成章從自己應付的損害賠償中全額扣除,結果卻被法院嚴正駁回!
法院打臉資方的核心依據,來自(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42 號判例):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
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
💡 顧問白話解析:這份團保被法院認定為提供給員工的「福利保障」,不是拿來「幫雇主省錢、減輕賠償責任」。
在法律實務上,員工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是基於雙方的「保險契約」;而員工向雇主求償,是因為雇主未盡到職場安全防護的「侵權責任」,這兩項權利平行且獨立,不能互相抵銷(法律上稱為不生損益相抵)。
最終結論就是團保理賠的 138 萬員工合法照領;而雇主依法該賠的錢,一毛都不能少付。
企業可以衍伸思考:
1.為什麼員工能夠自己申請理賠?
2.目前所規劃的團保是否可以在發生訴訟前順利和解? 受益人順位又是如何安排?
三、常見問題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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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白睿騰顧問
具備企管碩士背景與中華勞資發展協會成員資格,現任台塑集團麥寮六輕聯合工會勞動法顧問。專注於中小企業勞資制度建構與企業風險轉嫁規劃,深刻理解企業經營與勞資關係的痛點。
透過結合「勞動法令」與「商業保險實務」的雙重專業,致力於協助 100 人以下中小企業老闆建立「制度 + 保險」的雙層防火牆,精準轉嫁雇主法定賠償責任,不再花冤枉錢。
核心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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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勞檢應對輔導、勞資爭議調解救援。
- 專案調查服務:性騷擾事件調查(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外部調查員資格)。
